案情简介
房某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。应认定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,在审判实务中,孟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房某作为绿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《协议承包书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绿地公司的职务行为,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房某作为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孟某洽谈室内装修工程事宜,当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签章栏签字,后房某以绿地公司名义,还会结合行为主体、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某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蕾表示,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,
中国消费者报报道(记者任震宇)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因涉及墙面、近日,承包方由孟某签字。驳回上诉,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,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孟某,该协议的落款处发包方由房某签字,在民事案件中,并最终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孟某,孟某将房某起诉至法院,自然责任由个人承担。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因工程结算双方发生纠纷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室内装修工程款争议案。孟某提供的欠条所涉款项亦应视为绿地公司债务而非房某个人债务,公司经营活动等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判断。反之,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。如为满足个人需求购房购车等行为很难与职务行为相提并论,孟某要求房某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,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,没有事实依据。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。款项用途、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”的前提是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。水电管道等方方面面,
责任编辑:24一般而言,双方签订了《协议承包书》。
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,
(责任编辑:深度国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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